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3点击量:

 

各教学单位、有关处(室):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得到良好执行,全面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由教务处制定的《西安外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已经主管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西安外事学院
                                       2013年3月6日

 

西安外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教学实施的法定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为加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融合现代教育理念、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是在学校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应每四年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教务处要在充分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西安外事学院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简称《意见》),报主管教学院长审阅批准,提交校务会研究通过,正式下发二级院。
   第五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教务处提出制(修)订《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二级院。
  (二) 各二级院根据《意见》有关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在组织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各二级院主管院长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负有直接责任,要做好宏观调控和决策,把好审核关。
  (四)教务处对各院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各二级院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院长审阅后提交校务会研究通过,并印发各二级学院执行。
   第六条  对新增本科专业,各二级院应按以上程序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于招生当年3月底上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第8周,各二级院根据培养方案拟定各专业下一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二)每学期第9—10周,教务处审定各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并下发至各二级学院。
  (三)各教学单位须于第18周完成下一学期教师聘任、教学资源调配、编制课表等工作,形成预课程表,上报教务处审核。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课程实施进度表》。
   第九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实验仪器、设备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实施与学籍管理规定》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履行相关手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更换课程性质等,导致课程结构变化,均属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调整程序如下:
  (一)需调整课程(环节)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调整理由并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实施计划调整审批表》。
  (二) 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 学校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调整计划。
变更过程要做到调整有论证、变动有审批、过程有记录。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在前一学期第6周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各教学单位及各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外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流程图
   附件2: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实施计划调整审批表